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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三部门 :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“零关税” 政策

    发布时间:2023-09-11 15:03:49

    央视网消息:据财政部网站8月15日消息 ,财政部 、海关总署 、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“零关税” 政策的通知 ,进口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 、机坪客车 、全地形车、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(可插电)等22项商品 ,按照本通知和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“零关税”政策的通知》(财关税〔2020〕54号)有关规定,免征进口关税 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。

    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“零关税” 政策的通知

    财关税〔2023〕14号

    海南省财政厅、海口海关 、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:

   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,加大压力测试力度,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“零关税”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:

    一、进口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 、机坪客车、全地形车、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(可插电)等22项商品(见附件),按照本通知和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“零关税”政策的通知》(财关税〔2020〕54号)有关规定,免征进口关税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。

    二、上述22项商品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、入籍,按照交通运输 、民航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营运 ,并接受监管。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 、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(可插电),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、货运输作业,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,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,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“点对点”、“即往即返”的客、货车不受天数限制 。机坪客车、全地形车营运范围为海南自由贸易港。

    违反上述规定的,按有关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款 。

    三、上述22项商品的适用主体、税收政策 、管理措施等其他规定 ,继续执行财关税〔2020〕54号文件第一条、第三条、第四条、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。

    四、请海南省交通运输部、中国民航局、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等部门 ,根据本通知 ,调整完善《海南自由贸易港“零关税”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(试行)》相关规定,明确新增商品进口后登记、入籍 、营运 、监管、违规处置标准等要求  ,防止“零关税”商品挪作他用 。

    五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
    附件: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“零关税”政策增列清单.pdf

    财政部

    海关总署

    税务总局

    2023年08月15日

    来源:央视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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