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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三部门调整海南自贸港交通工具及游艇“零关税”政策

    发布时间:2023-09-11 15:02:21

   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,加大压力测试力度,8月15日,财政部 、海关总署 、税务总局联合发布《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“零关税”政策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 ,明确按照该通知和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“零关税”政策的通知》,新增进口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、机坪客车、全地形车等22项商品免征进口关税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,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。


    上述22项商品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、入籍,按照交通运输 、民航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营运,并接受监管。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 、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(可插电) ,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、货运输作业,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  ,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 ,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“点对点”“即往即返”的客、货车不受天数限制 。机坪客车、全地形车营运范围为海南自由贸易港。违反上述规定的 ,按有关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款。

    此次新增的22项商品的适用主体、税收政策 、管理措施等其他规定,继续执行海南自贸港交通工具及游艇“零关税”政策的有关规定 。

    《通知》强调,海南省要加强与交通运输部、中国民航局、财政部、海关总署 、税务总局等部门的沟通,调整完善《海南自由贸易港“零关税”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(试行)》相关规定 ,明确新增商品进口后登记 、入籍 、营运、监管  、违规处置标准等要求 ,防止“零关税”商品挪作他用。(曹马志 )

    编辑:陶淦


    来源:海南日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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